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林原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崧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銨倢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2,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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