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李美錦 被告 楊雅鈞 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