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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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陳大順 被告 蘇美旦 被告 蘇旺仁 被告 蘇旺森 被告 蘇旺裕 高雄市○○區○○街○○○號被告 蘇旺田 被告 蘇富美 被告 柯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31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0,000元/㎡×面積292㎡×兩造應有部分共4649/70000)+同區段1091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56,400元》×原告請求持分1/14=129,1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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