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施忠慶 原告與被告 洪東煒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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