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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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黃福從 被告 蕭朝欽
吳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