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 劉次雄
劉秀霞 原告即 劉木水 主參加被告被告即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主參加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主參加原告 劉易鑫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當事人劉次雄、劉秀霞稱謂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劉次雄、劉秀霞稱謂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劉次雄、劉秀霞稱謂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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