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83號、103年度執字第13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103年9月25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1至3、7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附表:受刑人張建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532、1535│緝字第1532、1535│緝字第1532、1535│││、1546號、103年│、1546號、103年│、1546號、103年│││度偵字第1747、│度偵字第1747、│度偵字第1747、│││3483、3496號│3483、3496號│3483、34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50號│350號│350號││├───┼────────┼────────┼────────┤││判決日│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350號│350號│350號││├───┼────────┼────────┼────────┤││判決確│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859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102年5月21日│102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532、1535│字第25930號│字第25930號│││、1546號、103年│││││度偵字第1747、│││││3483、34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50號│839號│839號││├───┼────────┼────────┼────────┤││判決日│103年4月15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決││350號│839號│839號││├───┼────────┼────────┼────────┤││判決確│103年6月9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檢察署103年度執│第10006號(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有│││字第11860號│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1日│102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81、4184、│字第4181、4184、│字第4181、4184、│││4185號│4185號│41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015號│1015號│1015號││├───┼────────┼────────┼────────┤││判決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決││1015號│1015號│1015號││├───┼────────┼────────┼────────┤││判決確│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690號(編號7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102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947號│字第2250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12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上字│10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第129號│65號│││├───┼────────┼────────┼────────┤││判決日│103年8月12日│103年7月31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上字│103年度易字第│││判決││第129號│65號│││├───┼────────┼────────┼────────┤││判決確│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746號│字第13055號(刑│││││期屆滿日: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