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清理廢棄物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仍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於㈠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在竹東火葬場旁,以其所有之車號00|九二七號大貨車︵靠行協鴻貨運有限公司︶,裝載磚頭、木塊、塑膠袋、垃圾等未分類之廢棄物後,僱請不知情之 陳慶凌 ,在新竹縣○○鎮○○○道附近,將上開大貨車交陳慶凌駕駛,上訴人駕駛JQ|四二九○號小客車在前領路,將廢棄物載離新竹縣境,伺機加以傾倒,於同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由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苗栗縣頭份交流道駛出,為警查獲。㈡上訴人接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其所有之車號00|六四九號大貨車︵靠行群立通運有限公司︶裝載磚塊、塑膠袋及垃圾等廢棄物,僱用不知情之 彭煥淇 ,擬載運上開廢棄物至 張鑫華 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傾倒,惟尚未傾倒,即於同日下午二時在苗栗縣○○鎮○○路一百九十三號前,為警查獲。㈢上訴人見彭煥淇未將大貨車上之廢棄物傾倒,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凌晨一時,乘夜暗人少,警察疏於查緝之際,再親自駕駛上開裝有磚塊、塑膠袋及垃圾等廢棄物之QU|六四九號大貨車,前往張鑫華上開土地傾倒,於苗栗縣○○鎮○○路○○○巷口,再度為警查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前段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徵之同法第七條關於一般廢棄物之清除,尚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等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該應負清除責任之主體,另同法第八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工具、方法及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規定﹂,違反該規定者,於第二十三條並定有罰則。則前揭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者,是否係指﹁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而言,非無研求之餘地。上訴人於偵審中一再辯稱:其第一次被查獲載運之磚頭、木塊、塑膠袋等物,係其在竹東火葬場旁租一私有土地預備堆放木材,自該地清理出之廢棄物,預備載運至台南縣之南台環保公司委託清理云云。原審以上訴人所稱係欲將廢棄物載往南台環保公司委託處理,為推諉之詞,而不予採信,但對於上訴人所稱該廢棄物之來源是否可採,並未予以調查審認,是則上訴人該次之行為,究為處理自己使用土地之廢棄物,抑為經營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業務,即未臻明瞭,其適用法則之當否,本院亦無從判斷。又卷附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及同年月十九日﹁苗栗縣頭份鎮清潔隊環境保護工作紀錄表﹂,於稽察處理情形欄分別載稱﹁ 彭君 稱其係受僱於群立通運有限公司於台北市○○街某工地載運該廢棄物欲往本鎮轄內做為回填用途﹂及﹁載運自桃園南崁某工地之建築廢棄物於本鎮轄內﹂各等情,所載該二次查獲載運之廢棄物,並非來自同一建築工地;再核對卷內各該查獲時大貨車之照片,所裝載廢棄物露出之表層外貌,亦似非相同︵見本案偵查卷第十四、十五頁,及卷內照片︶,該二次查獲者是否為同一廢棄物,即非無疑問。原審未遑詳察,遽認定上訴人因彭渙淇載運該廢棄物未能運抵傾倒地點即遭警攔獲,乃於翌日親自駕駛上開裝有廢棄物之大貨車,欲往張鑫華之土地傾倒等情,其採證認事併嫌未洽。二、上訴人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將其中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移至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其法定刑罰金部分,亦由原定﹁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將該條項第四款原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修正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就該罪構成要件,作部分之文字修正。原審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時,未及於判決內說明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逕適用修正前之法律論科,原判決亦無可維持。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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