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5號
原告 劉家盛
訴訟代理人金融
被告阿浪.達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