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施錦桐

陳政宏

林大波

陳溶己

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科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金湘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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