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施錦桐
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科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金湘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