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 連幸惠
邱炫 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連韋惠 、邱炫㷬」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幸惠、邱炫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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