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89號原告 王昱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繼承人 王明輝 目前遺產之現狀。(如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232之7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所有存款、投資等之目前現狀資料)。
二、因原告業已成年,應提出由原告本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蔡本勇律師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