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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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578號債權人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非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仲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00018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