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5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

複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據原告所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845元,而原告對被繼承人丁○○之應繼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93,923元(計算式:587,845元×1/2=293,9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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