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英國前因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5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日入監執行後,於103年3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略載受刑人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容有錯誤,然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惲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