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秀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秀美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秀美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書之附表,就本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判決日期誤載為「103.01.15」,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