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林茂松 被告 陳宜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宜甫應與 洪聖欽 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原告遭詐騙之金錢數額很大,多是親朋好友拿出,希望被告趕快還錢等語(洪聖欽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被告陳宜甫等詐欺案件,其中原告為被害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6
95、11875、11925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部分,其行為人係同案被告洪聖欽暨 龍更新 (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陳宜甫並非該犯行之起訴被告,且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