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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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蔡宗憲具保人劉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106年度執字第1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宗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
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
6月(共15罪)、1年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後,屆期仍未到案接受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矚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書、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15日中檢宏執矩106執11370字第092217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9月14日彰檢玉執甲106執助588字第42801號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6年9月8日員警分偵字第1060028398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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