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敬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審理程序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文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會再犯或逃避案件之後續進行,願意通知家人親友協助交保,希冀返家等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敬文前經本院訊問後,供承竊盜部分犯行,且有起訴書內所載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迄民國106年
8月31日因再次出境為航空警察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考量全案犯罪情節、卷證資料及案件進行程度等節,認原上述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如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應可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是本院認以具保之方式為之,亦可替代羈押手段,故若以命被告於取具並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並予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方式,及限制出境、出海,亦足確保本案之後續程序之進行,即可替代羈押之處分,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