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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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5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2分
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
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