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60,6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