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士簡字第15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源
     書記官 吳俊明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叄仟捌佰零叄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被告於民國91年1月17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96年6月27
日止,尚欠款新台幣(下同)26萬3803元未按期給付,履次
催索,均不獲置理等語。為此,請求判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收受支付命令後以是
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提出異議,此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唯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表等為證,經核與原告主
張內容相符,被告既未到場爭執,自應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其請求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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