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6年8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
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及歷史帳單查詢查詢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