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徐顥恩 被告 甘智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