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陳玉華 被告 王秀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0000○號,權利範圍318/1000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地下1樓編號1號,位置及面積如民事起訴狀附圖1所示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與原告。經查,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業據原告陳報明確,亦有原告陳報之匯款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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