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8號抗告人 張惟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育群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以本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