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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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王煜明 被告 王麗華
曾文生 曾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