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軒豪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附繕本)補正被告
許軒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地址,並提出被告許軒豪以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許軒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地址
,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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