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3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陳傳明
被   告  呂志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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