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白旭然
       柯中偉
被   告  王欽
被   告  楊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881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881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楊品文 前就讀「亞洲大學」期間,向
原告申辦就學貸款,並邀同其父母即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
,依約借款人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
1%計算,另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遲延利率
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則應按上開遲延利率之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訴外人楊品文嗣有自105年8月1日起
算之本息,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附表所
示合計160,881元之本金未償。為此,原告爰本於消費借貸
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
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核屬
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160,881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命由被告連帶負擔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沙鹿 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益
附表(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
│1│160,881元│自105年8月1日│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起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2.│,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
│││76%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部分則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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