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盈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3,24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