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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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秉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98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
8年2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佩如書記官賴惠美通譯李俊賢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秉豐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含包裝袋貳拾壹只,純質淨重20.1025公克,純度78.04%)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秉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逾20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8日上午,在桃園市○○路「楊敏盛醫院」後方某住家,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志兄」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1包(純質淨重20.1025公克,純度78.04%)而持有之。嗣警方於同月9日上午6時50分許,在雲林縣○○市○○里○○鄰○○街○號,依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5條之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賴惠美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