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扶養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聲請人 張娉嫻
張妙瑋 相對人 張勝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賜良 律師為相對人丙○○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丙○○為聲請人乙○○、甲○○之父,相對人因罹患血管性失智症及器質性腦症候群、腦中風、高血性心臟病、酒精性肝疾病,左側肢體偏癱,生活無法自理,意識狀況時好時壞,目前在新竹祐安護理之家安養等情,有診斷證明書2份及苗栗縣政府103年4月17日府勞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腦中風、血管性失智症及器質性腦症候群,意識及表達能力均受影響,為無程序能力之人,且其無法定代理人,本院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審酌陳賜良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由苗栗律師公會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實務工作經驗之人,復向本院 陳明 如聲請人無資力,也願意義務協助,且已向本院陳明願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等語,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陳賜良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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