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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