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0五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原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原法院裁定後,囑託台灣台東監獄長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送達裁定正本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同年二月六日起算,計至同年二月十日即已屆滿(抗告人向該管監獄長官提出抗告書狀,並無在途期間)。乃抗告人遲至同年二月十一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因認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監所長官實際交付裁定正本之日期係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抗告期間應自是日起算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
K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