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控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