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控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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