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021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被 告 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02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票據付款地為台北縣中
和市○○路○號18樓,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
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
日簽發,到期日為95年9月1日之本票乙紙,面額新台幣(下
同)1000萬元,且載明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10計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加付1成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加付2成違約金。詎料系
爭本票經原告屆期提示,被告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
積欠117萬元未付,屢經催討未果,為此,爰本於票據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乙紙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