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3,280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