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5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8,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