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等3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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