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0、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