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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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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