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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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