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滕海珍 即三電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31號給付貨款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11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滕海珍即三電企業行到
調解委 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份起分四期給付
,第一期至第三期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陸仟元,第四
期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給付柒仟壹佰陸拾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