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原名曾勝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1日向原告申請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並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
,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
,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國際信用卡循環信用
年利率計算循環利息,並依上開利息10%計收違約金,且得
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惟被告向原告領用
信用卡使用消費,至95年3月23日止累計帳單應繳總金額新
臺幣(以下同)143,744元,其中131,983元為消費帳款,迭
經催討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額度資料查詢、客戶繳款狀況查詢、
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帳表、持卡人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