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萬壹仟
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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