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捌仟
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肆佰壹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