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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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趙知音
被 告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調查無
資料,經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陳報該房屋老
舊,低於10萬元,本件即以此價額核定之,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
107年6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
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