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建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妹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妹祝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