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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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盧勇正
龍○齊
被移送人 王○霖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12月2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830392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勇正、龍○齊、王○霖互相鬥毆,盧勇正、王○霖各處罰鍰新
臺幣貳仟元,龍○齊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盧勇正、龍○齊、王○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17日12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盧勇正、龍○齊、王○霖等人於警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 張偉晃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7張。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互相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其等違序之動機、目的、出手先後等一切
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