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丞宇
楊竣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1月28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77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丞宇、楊竣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王丞宇、楊竣傑於民國108年11月6日
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互相鬥毆,被移送
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
王丞宇、楊竣傑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王丞宇於警
詢時自承與被移送人楊竣傑口角並回推後發生互毆,且有現
場監視器光碟畫面截圖2紙在卷可稽,其犯行堪予認定。至
被移送人楊竣傑雖辯稱係自我防衛云云。惟查,被移送人楊
竣傑於警詢中陳稱:「我有攻擊對方…(誰先攻擊對方?)
…我不記得了…」等語,再參以被移送人王丞宇於警詢時亦
稱手、腳及左耳後方均有受傷等情,難以認定被移送人楊竣
傑攻擊王丞宇之行為僅止出於防衛而已,其上開所辯,不足
採信,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